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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截肢案二审支持假肢公司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3月31日 永城知名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30日,刘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浙A32719号重型货车,在石祥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右侧驾驶摩托车的赵某刮擦,造成赵某左腿被重型货车碾压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拱墅交警大队经过调查,做出事故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赵某受伤后被送往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2007年11月2日行左小腿膝下截肢术,2007年11月26日转治于浙二医院,2007年12月4日行左小腿扩创+取植皮术,2008年1月2日出院,住院65天。2008年1月7日,赵某因截肢植皮术后残端软组织感染再次入住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抗炎治疗,于2008年1月9日出院,住院3天,出院医嘱休息叁月,需人护理,加强营养。2008年6月16日,经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构成六级伤残。

  律师分析

  根据赵某的情况赔偿额最大的两块为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如果能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就达到了诉讼目的。由于赵某年轻力壮,安装假肢势在必行。但是安装何种假肢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是个重大问题。如果安装的假肢过贵,部分费用将不得不由其自身承担。经与假肢配制机构商讨,参照法院配制普通适用型假肢的法律规定,侯律师认为配制4万元左右的小腿假肢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假肢配制机构遂为赵某安装了4.3万元标准的假肢。

  办案过程

  赵某假肢安装过后,侯律师即着手准备起诉事宜。一方面准备充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来佐证赵某在城镇工作、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收集其他方面的证据,同时准备诉讼材料,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就集中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残疾辅助器具费。一审法院向假肢配制机构进行了调查,询问了配置情况,肯定了假肢机构的意见。一审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假肢配制标准为4.3万元一只,4年换一次,每年维修费用为假肢费用的5%。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假肢费用过高,遂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赵某已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是否超过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目前关于普通适用残疾辅助器具尚无统一标准界定,法院一般参考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结合受害人伤情确定。本案中,赵某提供了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证明,证明其配置的辅助器具属普通适用型,某公司虽提交了另一家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证明,证明部分普通适用型辅助器具的价格,但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具有推翻赵某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且原审法院是在走访过实际配置机构后做出的认定,故本院认为某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歧高,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