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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中,被告能否拒绝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5日 永城知名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因此,死刑案件中,被告可以拒绝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