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老妇电梯惊魂摔成残疾 物业电梯公司赔偿9.2万
2006年12月21日17时许,田女士从其女儿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本溪路168弄某高楼14层的住处欲外出。当田女士进入电梯按下按钮后,电梯突然从14层坠落至9层,且上下反弹多次,田女士当场摔倒在电梯内无法站起。物业公司的保安在接到监控人员通知后,用电梯钥匙将门打开,却发现电梯停在9楼并下沉了50公分,直到电梯维修人员来了后,方才将电梯回到9楼,将田女士从电梯中救出。经新华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踝扭伤、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嗣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田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另需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考虑两次手术,伤后可酌情予以营养四个月、护理四个月、休息十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物业电梯的管理人,电梯工程公司作为电梯的维修保养人,对于电梯故障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和电梯工程公司赔偿田女士医疗费830.97元、误工费25,581.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伤残赔偿金41,336元、交通费100元、物损费3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查档费80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包括后续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10,000元。